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的溫馨提示
錄入編輯:超級管理員 | 發布時間:2024-05-28 15:54:011.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個體工商戶業主、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個人所得稅稅款;(2)稅收滯納金;(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5)贊助支出;(6)用于個人和家
1.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體工商戶業主、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工資薪
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4.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6.經營所得稅前扣除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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